对一刚刚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境外企业,设立代表处是个最好的解决办法。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例如,它不能签订任何购买、销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务所得的收入,不能开发票、向境外汇款。但是办事处可以开立银行账户、拥有工作人员来实现其业务联络的目的。 其公司总部可以与办事处的客户及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只能以公司总部的名义,不能以代表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但是总部的很多业务可以通过代表处联系沟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办理手续简单快速,由于具体营运不同于实体公司,它没有十分严格资金投入方面的要求;在跟进管理方面也相对简单。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原件)
2.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 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复印件)
5.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委任文件(原件)
6. 地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7.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